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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汇局孙天琦: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

发布时间:2019-09-12 10:38:00   来源:互联网   阅读:0

9月10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显示,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QFII)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(RQFII)(以下合称“合格境外投资者”)投资额度限制。

日前,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,以“金融科技与跨境金融服务”为题,就境外持牌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、投放广告等问题发表演讲。

外汇局孙天琦: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


孙天琦表示,WTO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存在模式、跨境交付模式、境外消费模式、自然人流动模式四种形态,分类方法适用于跨境金融服务。

关于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,孙天琦指出,随着数字技术迅猛发展,借助数字平台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多,很多公司号称在国外拿到金融牌照,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平台,为我国个人、企业提供跨境外汇、股票、期货、贵金属交易、保险、开户等金融服务,这属于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。

孙天琦还称,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,开放是大势所趋,但是,无论境内外机构,在我国开展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,遵守我国法律法规。如果企业拿了外国的牌照,没有在我国拿牌照就给我国消费者投资者跨境提供金融服务,在我境内有各种变相商业存在,这是无照驾驶,是对一个国家金融国境的侵犯,是对一个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,是非法金融活动。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严查、重罚在我境内的无照驾驶行为,外汇管理部门必须严惩涉及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。

投放广告方面,孙天琦表示,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的金融服务提供商,以各种方式投放的广告都是非法的。对于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发布境外投资类广告的行为,必须遵守我国《广告法》的规定:“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诚实信用,公平竞争。”“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。”

根据上述规定,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布金融服务广告,须首先就金融服务取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。

所谓在国外拿到金融牌照,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平台,为我国个人、企业提供跨境外汇、股票、期货、贵金属交易、保险、开户等金融服务的公司,并未取得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,根本就不具备在我国境内提供该种金融服务的资格。因此,其在我国境内发布境外投资类的广告行为,属非法行为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《广告法》对相关非法广告行为予以处置。

孙天琦强调,根据《广告法》规定,发布广告的相关网站、APP、公众号等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,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严查、重罚。相关网站、APP、公众号等等数字平台要遵守法律,避免被罚。

此前有媒体报道,国家外汇管理局曾“黑名单式”通报了两家涉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主体,分别为空中云汇(Airwallex)与易思汇(EasyTransfer),另有43家被通报机构则是涉嫌非法外汇按金交易主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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